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付550万服务款案
2022年10月,我事务所与合作单位承接了某公司1600余万服务款的委托。
2017年,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债务方)找到债权方,希望债权方引荐银行资金,用于认购其上市科技公司的平层兜底定增。同年8月,双方签订合同,约定债权方保底收益为1%/年。
随后,债权方寻得资金来源并成功引荐某银行资金,债务方与银行、信托等签订多方协议,债权方合同约定义务全部完成。经了解,该定增资金被债务方上市科技公司大股东萧某用于行业收购,却亏损10多个亿。萧某认为债权方仅承担引荐作用、未发挥实质作用,拒绝支付保底收益。
债权人欲寻求法律援助,但律师表示现有资料仅能证明债务纠纷,且合同无具体期限和金额约定,胜诉可能性几乎为零。
经我方工作人员审核资料,结合债权方所述“保底收益已由萧某支付给债务方”的清晰事实,深入分析后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,鉴定萧某为债务方实际控制人,其所在上市科技公司为债务方受控制关联性单位。
多次沟通无果后,我事务所合作单位按催款程序对萧某进行信用惩诫,对方终于回应。2023年春节后,该上市科技公司表示愿协商解决纠纷,但双方就欠款金额争执不下。我方工作人员及时致函银行和信托公司取证,不久后,银行和信托公司向债务方提供了完整的、加盖公章的材料。
面对材料,双方不再争执,最终核算服务费金额约640万元、违约金约90万元。为实现“止损”和“盘活”,兼顾项目严重亏损的实际,我方工作人员居中协调,双方敲定还款金额550万元,并签订还款协议。